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47號
HLDV,97,促,547,2008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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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47號
債 權 人 原民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巷12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7年1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㈠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㈡本件債權之證明 。㈢請補正具狀人部分原民通運公司之公司章(或持原民通 運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來院補蓋章)。」,該通知已於97年1 月29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 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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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民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