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交簡字第五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二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施宗慶、郭佩真之證述 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在卷可稽 。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高達每公升○.七八毫克,復駕 車肇事致他人汽車損壞,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 足可認定。
三、依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