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430號
HLDM,96,訴,430,2008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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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曲麗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0月23日將其羈押,並於自97年1 月23日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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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