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
年度偵字第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FM2 之概括 犯意,先後於民國93年4月間某日及同年6月28日下午4 時許 ,在宜蘭縣羅東鎮某處,販賣金額均約新臺幣(下同)1 萬 元之第三級毒品FM2與癸○○,並先後交付第三級毒品FM2與 癸○○委託取毒之張偉峰、甲○○等人,癸○○取得上開毒 品FM2 後,先後摻於酒中使不知情之戊○○、庚○○飲用後 ,實施詐賭行為(即癸○○等人另涉犯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 一(一)、(二)部分,本院另為審結),嗣經警於93年11 月17日在花蓮縣吉安鄉○○○○街177 號癸○○住所扣得第三 級毒品FM2共2瓶(以塑膠眼藥瓶包裝)而循線查獲上情,因 認被告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 年 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 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涉有上揭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主要係 以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及扣案之FM2共2瓶(
以塑膠眼藥瓶包裝)與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 知書、慈濟醫院函與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數份在卷等為據。訊 據被告丙○○堅決否認涉有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與癸○○之 犯行,辯稱伊未辛販賣第三級毒品與癸○○,亦未交付 FM2 與丁○○或甲○○,癸○○雖有於同年6月28 日電話聯繫購 買ABC之藥物,但伊不知ABC是何物,亦未交付與癸○○或甲 ○○等語。
四、經查,本案扣案之FM2共2瓶(以塑膠眼藥瓶包裝,未秤重量 )係警方於93年11月17日下午,在花蓮縣吉安鄉○○○○街17 7 號癸○○住所搜索時,於其房間置放之長褲口袋內所搜扣 ,經送鑑驗結果,其內白色粉末檢驗出有第三級毒品FM2 成 分(學名Flunitrazepam )一節,有卷附花蓮縣警察局搜索 扣押筆錄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2月8 日刑鑑字第 0930236382號鑑驗通知書1份可參,堪認屬實。五、惟本案爭點厥為扣案之FM2 是否係癸○○向丙○○所購得? 以及丙○○是否有如公訴人指訴先後販賣第三級毒品FM2 與 癸○○等情,觀諸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偵查歷次供述相 關扣案FM之來源及有無向丙○○購買毒品等情如下: ①警詢之初(93年11月17日)先供稱:「(問:警方於你二樓 房間內從你所穿著的長褲口袋內查扣以眼藥水瓶2 瓶內裝有 不明藥粉,該藥粉是為何種藥品?)是我一個綽號『阿龍』 的朋友拿給我的,他說是鎮定劑,我還沒有吃」、「『阿龍 』給我的這些藥物是在93年11月16日14時左右」、「不是跟 『阿龍』買,是『阿龍』給我的,我睡不的時候要吃的」等 語。其供稱扣案之FM2 係『阿龍』轉讓,另未供稱有向被告 丙○○購買毒品等情。
②94年1月20日之警詢筆錄係供稱:「(問:你於93年6月28日 是否有請丙○○以飛機寄送方式寄俗稱『ABC 』之藥物(經 刑事局鑑驗為第三級毒品Flunitrazepam(俗稱FM2)?)是 有這回事,是寄鎮定劑」、「(問:前述你供稱是鎮定劑, 經警方搜索查獲你所稱的鎮定劑,經刑事局鑑驗為第三級毒 品Flunitrazepam ,你如何解釋?)警方所查扣的東西不是 他寄飛機來的物品」、「(問:你向丙○○購買俗稱『 ABC 』之藥物時有無告訴他要作何用途?)我不知道要做什麼。 因為那是人家向我要的,是一位叫乙○○的人叫我問的,我 不知道他的用途」、「(問:你與甲○○共與丙○○交易毒 品即俗稱『ABC 』藥物幾次?交易金額?地點?數量為何? 何種毒品?賺取利潤為何?)就只有1 次,幾千元確實數目 我忘了,好像是7 千元,我是叫甲○○去羅東拿,這只是乙 ○○託我去拿我轉給他,我沒有賺錢」、「(問:提示93年
6 月28日下午14時32分19秒監聽譯文,你以0000000000撥打 丙○○000000 0000,是否要向丙○○購買俗稱『ABC』之藥 物,是否於93年6月28 日已與丙○○談妥要準備與乙○○等 人伺機跟被害人下毒詐賭?)有這件事,因為我知道丙○○ 他朋友那邊有,所以我叫他去拿,我再拿給乙○○。沒有這 件事」、「(問:提示同日下午14時51分46秒監聽譯文,『 阿華』是否是丙○○?你已告訴丙○○要跟人家下藥,丙○ ○為何還販賣給你?你使用該第三級毒品FM2 跟被害人下藥 後,有無分贓給丙○○?丙○○任務是否為購買第三級毒品 FM2 交與你去向被害人下毒?)有這通話沒錯,但我不知道 他們要做什麼」、「(問:提示提示同日下午15時3分33 秒 至同日下午20時47分間數通監聽譯文,你有無指使甲○○前 往羅東接著與丙○○交易毒品俗稱『ABC 』之藥物(經刑事 局鑑驗為第三級毒品FM2M)共交易多少毒品?何種毒品?交 易金額多少?在何處交易?甲○○係與何人前往羅東?取回 那些毒品如何處理?俗稱『ABC 』之藥物如何處理?作何用 ?)我有叫甲○○去羅東拿『ABC』回來,我叫甲○○拿700 0 元,交易地點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去,甲○○一個人去 羅東,他拿回來的是鎮定劑,作何用途我不知道」、「(問 :甲○○將俗稱『ABC 』藥品送至何處?是何人將甲○○交 與之第三級毒品FM2三入庚○○所飲用之酒內?...)那天沒 有放『ABC 』,那天喝酒有彭醫師,乙○○,還有一位稻香 水電老闆,那天本來要詐賭彭醫師及稻香水電老闆,是乙○ ○的意思,要詐賭是乙○○跟壬○○2 人意思,是乙○○下 藥,藥是乙○○叫我去準備」、「(問:你參與幾件下毒詐 賭案?)2 件」、「(第一件金燦興資源回收場老闆莊清璨 」、「(問:金燦興資源回收場下毒詐賭案由何人下毒?) 現場喝酒有何人我不清楚,我不清楚何人下毒」、「(問: 金燦興資源回收場下毒詐賭案,所下毒液由何人所提供?) 是乙○○叫我去買我提供的」等語。其供稱其辛於93年6 月 28日向丙○○的朋友購買俗稱『ABC』之藥物1次,金額7000 元,當次透過甲○○取貨,係與乙○○等人準備詐賭庚○○ 所用,嗣後並未下毒;然未談及扣案FM22瓶之來源。 ③嗣於94年1月30日警詢筆錄供稱:「(問:警方在93年11月1 7日16時50分在吉安鄉○○○○街177號2樓搜索查扣2瓶以眼藥 水瓶裝白色粉末是向何人購買?價錢多少?)是向一位綽號 寶華之男子購買的,價錢1瓶新臺幣5千元,我準備賭博用的 」、「(問:你前後向綽號『寶華』購買過幾次FM2 毒品? 時間?地點?)我只向他購買2次,1次透過丁○○向他拿, 第2次是由甲○○向寶華拿,第1次時間我不記得,約在金燦
興老闆被詐賭之前,2次是在93年6月28日」、「(問:你第 2次向寶華購買FM2毒品時,他以何物包裝?如何使用?)我 拿到是以眼藥水的瓶子裝,1組3瓶計1萬5千元,其中1 瓶女 姓用,另外2 瓶男姓用」、「(問:你為何要購買這些毒品 ?目的為何?)是乙○○要我去找的,他說賭博要用的,要 賺錢用的」、「(問:你第1次購買FM2後交與何人?)我向 寶華購買之FM2分2次交給乙○○,每次1 瓶」、「(問:你 在購買之前,是否知道那是FM2 毒品?賭博為何需要使用毒 品?)我不知道,是乙○○要我找的,我只知道這些東西俗 稱「ABC』」、「(問:你們在賭博時如何使用『ABC』?) 我不知道,我們在賭博時並未使用,而在賭博前他們喝酒時 使用的,至於他們是否有用我並不清楚,因為我不在場」、 「(問:詐賭戊○○過程為何?)是乙○○找我,告訴我說 要找一個瘋子(被害人)來殺(詐賭),叫我去找ABC ,並 叫我找人安排一個賭場,我認為有錢賺,並詢問丁○○請他 找來源,接著我交給丁○○15000 元,他即向丙○○購買該 俗稱ABC之藥物,1瓶他說他自行嘗用看藥效如何,他之後交 給我2瓶,我再轉交給乙○○,.. 至於乙○○他們有無使用 俗稱『ABC 』之藥物我就不清楚」、「(問:你們如何選定 彭瑞明詐賭?)是乙○○約在93年6月27 日找我,說要與壬 ○○找一個瘋子來殺,叫我準備該準備的東西,約定準備在 93 年6月30日凌晨要對彭先生實施詐賭,但在93年6月28 日 乙○○告訴我說要提前一天,所以我趕緊與丙○○聯絡,但 丙○○在羅東鎮,故才叫甲○○趕往羅東鎮向丙○○購買 1 組15000元俗稱『ABC』回花蓮,結果未完成實施下毒詐賭」 、「(問:你剛剛說你透過丁○○向丙○○購買該第三級毒 品FM23瓶分2次給乙○○,乙○○手中應尚有1瓶,為何你還 叫甲○○前往羅東鎮再行購買1 組?)因為丙○○跟我講那 東西不好拿,而且乙○○有向我交代要留備用,怕1 瓶不夠 藥量,所以才叫甲○○趕緊前往羅東鎮購買取回,被你們警 方所查扣之那2瓶藥物,就是這次前往羅東鎮購買的那2瓶, 因為寶華說對方不夠1瓶,所以才先拿2瓶男生用的回來,尚 欠1 瓶」等語。其供稱前後向丙○○購買俗稱『ABC』藥物2 次,目的係與乙○○等人欲向戊○○、庚○○2 人詐賭所用 ,購買時不知係FM2,只知係俗稱『ABC』之藥物,第1 次購 買金額15000元,透過丁○○取貨,數量共3瓶,1 瓶丁○○ 試用,2瓶交給乙○○,至於乙○○有無下毒不清楚,嗣第2 次又購買15000元,透過甲○○取貨,但僅先取得2瓶,並供 稱扣案之FM22瓶即係甲○○取回之『ABC』。 ④其於94年1月20日偵訊筆錄供稱:「(問:有無下藥?指金燦
興戊○○案件部分) 有,但我未在場誰下藥我不知道,可是 是乙○○叫我備藥」、「(問:何性質的藥?)俗稱ABC,服 藥後會變遲鈍」、「(問:是否認識庚○○?) 是壬○○認 識,我不認識,黃有找乙○○商量,也是以下藥方式」 等語 ,此次筆錄均未供稱有關扣案FM2之來源及有無向丙○○購毒 等情。
⑤嗣於94年2月24日偵訊筆錄供稱:「(問:藥物是何人的?) 藥物是丙○○朋友的,第1次我請丁○○去向丙○○買,1組3 瓶,1瓶5千,錢是我出的,請丁○○匯過去的,其中1瓶丁○ ○先試用,另外2瓶我交給甲○○轉交給乙○○,.. 1瓶用在 戊○○,1瓶用在庚○○,第2次我請甲○○去宜蘭再買3瓶, 是向丙○○的朋友買的,但他數量不夠,所以先給2瓶,尚欠 1 瓶,這次是甲○○直接付現金1萬5 千元給對方,錢也是我 出的」等語。其係供稱向丙○○之朋友購買藥物( 但未供稱 何種藥物)2次,用於對戊○○、庚○○下藥詐賭,第1 次金 額15000元共3瓶,由丁○○取貨,第2次金額亦15000 元,由 甲○○取貨,僅先取回2瓶,然未證述扣案毒品FM2 之來源等 語。
檢視同案被告癸○○上開歷次警詢、偵訊筆錄之供述, 前後 就扣案之FM22瓶之來源為何(是否係向丙○○購買之『ABC 』 藥物)?其供稱購買『ABC』藥物之對象(丙○○或係丙○○ 之友人) 、次數及金額等情,歷次警詢、偵查供詞均不甚一 致,已有相當之瑕疵, 自難採為不利被告丙○○之供述證據 。
六、再者,觀諸公訴人提出之卷附相關監聽譯文,與公訴人指訴 被告丙○○販毒犯行相關者,僅有93年6月28 日對癸○○使 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數通,摘錄如下:(下開 癸○○部分均簡稱A)
①93年6月28日14時32分19秒0000000000 撥打與0000000000( 丙○○使用之行動電話,下稱B):「A喂。B銘哥。A你有跟 你朋友講嗎?B我現在馬上打。A拜託他幫我們寄飛機,不然 來不及。B好。」
②93年6月28日14時51分46秒0000000000 撥打與0000000000( 丙○○使用之行動電話,下稱B):「A喂阿華。B 他說不敢 寄。A那不要緊啦,叫他用牛皮紙包。B我知道,我叫台北的 朋友過去拿,叫台北的朋友寄,他自己不敢寄。A 最外面的 那用牛皮紙裝,那個沒關係。B用7-11 寄,明天到來得及嗎 ?A 來不及,晚上要用,昨天我不是跟你講,今天晚上要用 ,就是今天晚上要用,不然就不用趕飛機,剛剛人家還打電 話來問我拿到了嗎?B是喔。A還是有地方調嗎?晚上先幫我
調『一用』,7-11一樣叫他寄,到時候再還他或是跟他買也 可以。B有地方拿,可是要在台北。A花蓮都沒有。B對。A你 昨天說那個『女生』那是怎樣?。B那個比較沒有那麼強。A 『女生』你有用過嗎?。B『女生』沒有用過。A你那裡還有 『女生』的。B對。A還是你『女生』先給我。B我在宜蘭。A 在你身上?這樣又拿不到。B 對,我現在打電話叫我朋友寄 ,飛機是直接到機場寄,那個是粉,會不會?。A 不會,不 是毒品都沒有關係,直接去貨運部寄,那種東西吃了不會那 樣啦。B那種東西... 如果寄貨運?。A貨運部如果急的話, 他也會寄飛機,如果沒辦法你花蓮有沒有可以拿?B 花蓮我 不知道,別人的我沒有用過,我的比較有效」
③93年6月28日15時2分42秒0000000000(丙○○使用之行動電 話,下稱B)撥打與0000000000:「B銘哥,他不敢寄,還是 你要來羅東拿,我這裡有『女生』的。A 現在過去羅東鎮喔 ?我叫阿砲去拿好嗎?B對,阿砲是誰?A美崙人,你應該認 識。B沒關係,到打電話」。
④93年6月28日15時2分42秒0000000000撥打與0000000000(甲 ○○使用之電話,下稱B):「A阿砲,你現在去羅東鎮跟寶 華拿ABC回來。B現在。A 對,你到羅東打給我,還是你到羅 東市區直接到打給他。B我等一下打給你。A要快一點,『惟 甫』打電話來問,要不然會來不及。B好。」
⑤93年6月28日15時24分55秒0000000000 撥打與0000000000( 甲○○使用之電話,下稱B):「B 銘哥幾號。Z0000000000 。B我知道。」
⑥93年6月28日15時36分3秒0000000000(丙○○使用之行動電 話,下稱B)撥打與0000000000:「B銘哥他出發了沒。A 出 發了。B 你叫他慢一點,我叫那個專程開車跟我送過來,他 到這裡要3、4 小時。A阿砲他如果到你叫他在那邊等一下, 阿砲你一定認識,以前也是跟「義峰」他們..。B 銘哥你那 錢有沒有帶過來。A 我打電話跟他講,他如果沒有帶錢,寶 華你那裡有帳戶嗎?我轉入你帳戶就好,用轉帳的。B 好。 」
⑦93年6月28日20時47分00秒0000000000撥打與0000000000]丙 ○○使用之行動電話,下稱B):「A你到哪裡。B 現在過南 澳。A回到這裡幾點會到。B約9 點。A。B你回來馬上跑回家 裡找我太太,在抽屜有小小的空瓶,眼藥水空瓶4 瓶有沒有 ,你放一個在瓶子裡面,帶到『安震』這裡來,我在『安震 』這裡等你。」
綜觀上開癸○○與丙○○及甲○○2 人前後通話內容判斷, 可知當日癸○○應係聯繫被告丙○○請其幫忙向丙○○台北
友人調『ABC 』之物,嗣丙○○告知癸○○該台北貨主不敢 以飛機寄送至花蓮,其乃託朋友開車將上開『ABC 』之物送 至羅東,由癸○○至羅東取貨,癸○○乃請甲○○自花蓮開 車前往羅東與丙○○聯繫取貨,嗣甲○○取貨後,癸○○要 甲○○帶『ABC 』至癸○○住處,裝於住處抽屜內空眼藥瓶 其中1 瓶後,送至『安震』與癸○○等情;故不論其等於電 話中所稱之『ABC』之物究係是否為第三級毒品FM2,然依上 開監聽譯文內容,被告丙○○僅係受癸○○請託幫癸○○向 其台北之友人購買『ABC』之物,顯非販賣『ABC』與癸○○ 之賣主甚明,故依上開通聯紀錄,丙○○僅係幫忙癸○○購 買『ABC 』,自無從據以證明丙○○有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 品與癸○○之犯行。
七、另卷附慈濟醫院94年慈醫文字第47號函檢附資料,僅係該院 提供相關第三級毒品Flunitrazepam 之藥效、用法與劑量及 副作用之醫學資料,尚無法證明被告丙○○有販賣第三級毒 品FM2之犯行。
八、至公訴人雖聲請傳喚證人癸○○、丁○○、甲○○3 人作證 ,惟證人丁○○到庭證稱:93年4 月間癸○○有託伊向丙○ ○拿賭博比較好處理的藥,就是俗稱『ABC 』之藥,但伊沒 有去,伊未辛跟丙○○拿過『ABC 』的藥,也沒有試用過等 語,全然否認有幫癸○○向被告丙○○購得第三級毒品 FM2 ;證人甲○○則證稱:93年6月28 日癸○○打電話請伊去羅 東幫忙拿東西,但沒有交代跟丙○○拿,因為伊不認識丙○ ○,癸○○給我一通電話號碼,叫伊到羅東時再跟對方聯絡 ,有給幾千元不到1 萬元,後來與對方碰面,因為錢不夠, 所以沒有拿,但對方非丙○○,因為伊怕不好跟癸○○交代 ,所以半路去西藥房買胃散。伊拿到後直接到『安震』交給 癸○○,沒有到癸○○家,伊係用透明小袋子裝胃散等語, 雖供稱其有受癸○○之託至羅東向他人取貨,然他人非被告 丙○○,且該次錢不足亦未取貨,其係拿胃散與癸○○充當 該貨,均無法證明被告丙○○有交付丁○○、甲○○販賣與 癸○○之第三級毒品FM2 之犯行。另證人癸○○於本院係證 稱:本案搜索扣得之2瓶FM2,係『阿龍』給伊,非伊請甲○ ○去羅東向丙○○取得之『ABC』之物,甲○○取回之『ABC 』係用紙包裝,伊已拿給乙○○,伊前後跟丙○○以電話購 買『ABC』1次,伊不知道是否係FM2 ,係塑膠袋包裝,金額 約1萬元,若伊要買FM2,花蓮即有貨源,不需花如此多的錢 到羅東取貨等語;雖證稱有向丙○○購買『ABC』1次,然非 扣案之FM2 ,故亦無法據以證明被告丙○○有販賣第三級毒 品FM2與癸○○。
九、綜上所陳,本件依卷內事證並無足夠之證據,使本院確信被 告丙○○有公訴人所指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因認為本件 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丙○○犯罪,故應為被告丙○○無罪 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