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8號
TTDV,97,除,18,200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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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創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兼送達代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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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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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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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創立生物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96年8月31日 │29,484元 │AR0000000 │ │
│ │限公司甲○○ │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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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與正本無異。
書記官陳俊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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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