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335號
TTDM,96,訴,335,200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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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12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今經本院於97年3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曾宗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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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