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林長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9日執行羈押,嗣分別於96年11月6日、97年1月7日裁定自96年11月9日、97年1月9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於97年3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曾宗欽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