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660號
TTDM,96,聲減,660,2008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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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6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出生年月日「民國66年9月19日」應更正為「民國66年7月5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出生年月 日「民國66年9月19日」,顯係「民國66年7月5日」之誤寫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66年7 月5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宗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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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