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08號
TNDV,97,補,108,200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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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進明即昌進電機實業社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594,8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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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