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丙○○
,U.
原 告 丁○○
A,
原 告 己○○
CA
原 告 戊○○
945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2,024,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86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