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05號
TNDV,97,補,105,2008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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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丙○○
            ,U.
原   告 丁○○
            A,
原   告 己○○
             CA
原   告 戊○○
            945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2,024,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86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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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