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本件票據 付款地係載「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而該公司現 設於台北市○○區○○路111號9樓,有該公司之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