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辛○○
相 對 人 子○○○○○○○○
相 對 人 癸○○○○○○○○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丑○○○○○○○○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劉連長於民國82年5月20日向第三 人蔡俊松借用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 國83年5月2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劉連長於82年6月18 日死亡由相對人劉振興、劉振旺、劉玉花、王劉秀、蔡劉素 貞、許榮雄、許榮勝、許淑慧、許秀娟、許秀菊、許秀瓊繼 承,借款期限屆期尚未清償尚欠本金700,000元及利息、違 約金,又第三人蔡俊松已於82年12月1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 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繼承表、本票影本各1件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5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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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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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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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179 │建│894.00 │24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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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179-1 │道│5.00 │24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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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179-2 │道│3.00 │24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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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179-3 │道│45.00 │24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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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南縣│北門鄉 ○○○○段│三寮灣小段│179-4 │建│13.00 │24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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