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名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枝
訴訟代理人 周進興
游淑修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施工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零捌元及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玖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與原告訂有承攬兼買賣契約,向原告購 買相關建材於訴外人陳文通所經營之通成銀樓處施工,連工帶料共支出新台幣( 下同)十四萬一仟一佰零八元,除已給付五萬元外,餘款七萬一千一百零八元並 立有協議書自同年三月間分五期攤還,詎被告迄未給付,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之 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契約書、協議書為證。其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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