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18號
債 權 人 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燿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燿鋒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燿鋒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釋明 燿鋒企業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之依據②釋明貨款114,975元之 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 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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