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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518號
TNDV,97,促,2518,2008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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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18號
債 權 人 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燿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燿鋒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燿鋒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釋明 燿鋒企業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之依據②釋明貨款114,975元之 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 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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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燿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