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讓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69號
TNDV,96,重訴,169,200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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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甲○○
            1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之1
被   告 倍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請求租金之計算方式,及土地各時期之公告地價、公告現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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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