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77號
原 告 丙○○
8
原 告 甲○○
27
被 告 乙○○
被 告 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F區分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及主委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書狀表明本件主張會議有瑕疵之事項,並說明請求法院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