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李
松根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李松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七股鄉農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 11月1日起至103年11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李松根於83年11月15日向七股鄉農會借用1,500,00 0元,借款期限至90年11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第三人李松根自87年11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 欠本金共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李松根已於93年1月17日死亡,其 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聲請人亦已向本院聲請裁定選任相 對人為李松根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 在卷可稽。又本行奉財政部令於90年9月14日概括承受台南 縣七股鄉農會信用部,並變更名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七股分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2件、借據及帳卡影本1件、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31號 裁定、96年度家抗字第4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 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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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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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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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七股鄉 │七十二分段│639-1 │建│0 │00 │1580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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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縣│七股鄉 │七十二分段│639-15 │旱│0 │00 │882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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