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690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林 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吳登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林 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 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 間自民國84年8月4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林 香於92年7月15日簽定「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 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用1,799,000元,借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7月30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80,58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吳登國於94年6月6日死亡,其如附 表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5年5月23日由相對人林 香、丙○ ○、乙○○及丁○○繼承,並完成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借款暨 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影本各1件、繳款明細表1件 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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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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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利範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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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新市鄉 ○○○段│401-18 │建│0 │00 │107 │全部 │林 香、吳│
│ │ │ │ │ │ │ │ │ │ │銘軒、吳淑│
│ │ │ │ │ │ │ │ │ │ │芬、丁○○│
│ │ │ │ │ │ │ │ │ │ │應有部分各│
│ │ │ │ │ │ │ │ │ │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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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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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
│ │建│ │ │ ├─┬─┬─┬─┬─┬─┬─┼──┬─┬─┤權利│ │
│ │ │ │ │ 主要建築 │一│二│三│ │ │ │合│主要│陽│面│ │ 備 考│
│編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 │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 房屋層數 │層│層│層│ │ │ │計│材料│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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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3│台南縣新市鄉│台南縣新市│3層樓房RC │49│49│49│ │ │ │14│RC造│8.│平│全部│林 香、吳│
│ │ │豐華47之29號│鄉○○段 │造、鋼鐵造│.6│.6│.6│ │ │ │9.│、鋼│84│方│ │銘軒、吳淑│
│ │ │ │401-18地 │ │8 │8 │8 │ │ │ │04│鐵造│ │公│ │芬、丁○○│
│ │ │ │號 │ │ │ │ │ │ │ │ │ │ │尺│ │應有部分各│
│ │ │ │ │ │ │ │ │ │ │ │ │ │ │ │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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