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835號
TNDM,97,簡,835,2008033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訊問後,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及同法第二百十四條罪嫌重大,且經通 緝三年餘始為警緝獲到案,有逃亡之情,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上開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於九 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八三五號判處有 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審結在案,且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 本院已於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將被告責付收容 於大陸地區人民收容處所,有相關函文在卷可稽,本院認為 上開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 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