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884號
TNDM,96,訴,884,2008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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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384號、95年度偵字第14266號、9
6年度偵字第254號、96年度偵字第255號、96年度偵字第8897號
、96年度偵字第88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寅○○係鄭朝騰(待通緝到案,另行偵辦)之弟,明知大陸 地區女子陳梅英(另案通緝)並無結婚之真意而欲進入臺灣 地區,竟與鄭朝騰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 區及與陳梅英共同基於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所掌管 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0年8月13日,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與陳梅英辦理假結婚手續,寅○ ○即先行返臺,於90年8月24日至臺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 填具內容不實之結婚登記書,並檢附結婚公證書等相關資料 ,申請結婚登記,致使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登載「民國90 年8月13日與大陸地區人民陳梅英結婚」、「配偶陳梅英」 等不實事項於寅○○之戶籍登記資料上,並據以換發配偶欄 載有陳梅英之寅○○所有國民身分證,並檢附結婚公證書等 相關資料,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配偶來臺探親為 由,申請陳梅英入境,致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於陳梅英 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上記載事由為「探親」等不實事 項,並據以核發陳梅英之臺灣地區旅行證,使陳梅英於90年 10月29日搭機入境來臺,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 理局對於入出境管理及戶政事務所對戶政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並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二、丑○○(原名楊國豐)明知大陸地區女子葉國美(另案通緝 )並無結婚之真意而欲進入臺灣地區,竟貪圖新臺幣(下同 )3萬元之利益,與鄭朝騰郭永森(待通緝到案,另行偵 辦)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偽造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丑○○於91年4月5日搭機前往大陸地區,再 由鄭朝騰在大陸地區負責接機並提供食宿,於91年5月14日



鄭朝騰即安排葉國美與丑○○在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辦理 假結婚手續,丑○○於91年4月17日返臺後,旋於91年4月30 日前往臺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填具內容不實之結婚登記申 請書,並檢附結婚公證書等相關資料,申請結婚登記,復於 同日填具內容不實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等資料,向 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請核准葉國美入境,使葉國美 於91年7月13日搭機入境臺灣地區,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 於戶政資料管理及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對於入出境管 理之正確性。
三、丑○○見從事假結婚人頭仲介有利可圖,遂加入鄭朝騰人蛇 集團,受鄭朝騰之命,與戊○○一同在中華日報等報紙刊登 「赴大陸工作短期未婚男女殘障可」之廣告,自91年7月起 ,連續招募如附表一所示之己○○、辛○○、丁○○、丙○ ○、甲○○、楊寶傅(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李聰明、 平在台黃子瑜莊奇龍(以上4人待通緝到案,另行偵辦 )、曹順隆(已歿,另行不起訴處分)擔任假結婚人頭,共 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使公務員將不實 事項登載於其所掌管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己○○等 人搭機前往大陸地區,再由鄭朝騰在大陸地區負責接機並提 供食宿,嗣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鄭朝騰即安排己○○等人 分別與大陸地區人民朱瑛何文財林玉花、陳瑜、郭美英姚月香、陳蓉、肖發仙、魏守道、陳妹妹(以上10人另行 通緝)、癸○○,於附表一所示之公證處辦理假結婚手續, 嗣己○○等人返臺後,旋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假結婚登記日 期前往附表一所示之戶政事務所填具內容不實之結婚登記申 請書,並檢附結婚公證書等相關資料,申請結婚登記,復填 具內容不實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及「大 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等資料,分別於附 表一所示之日期申請朱瑛等人入境,使朱瑛等人於附表一所 示之入境日期搭機入境臺灣地區,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 戶政資料管理及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對於入出境管理 之正確性,並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 。
四、己○○、辛○○亦見從事假結婚人頭仲介有利可圖,遂加入 鄭朝騰人蛇集團,與鄭朝騰、寅○○及鄭朝騰子辰○○共 同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偽造文書之 概括犯意聯絡,由己○○、辛○○負責在臺南縣市、高雄縣 市等地,以3萬元至10萬元不等之代價,招募子○○、卯○ ○、巳○○、乙○○、午○○、庚○○、尹孟鴻王鴻生



吳麗月周企峰、李宗憲、蔡修華王振江楊貴麟、吳宏 億、王鎰源、李文德、鄭國明豐明仁豐信光蔡麗琴楊文章林豐智(以上17人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林觀 、陳明輝、陳美華、徐武雄豐進福俞美春侯瑞堂、左 湘文(以上8人待通緝到案,另行偵辦)、黃慶農、陳國祥 (以上2人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黃聰明(原名為黃明 聰,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吳文財(已判決確定,另為 不起訴處分)之假結婚人頭,再由寅○○或辰○○等人,帶 領子○○等人搭機至大陸地區交予鄭朝騰鄭朝騰隨即於如 附表二所示之時日,與同有犯意聯絡之大陸地區人民楊亦平 、林美英、林安妹陳蘭英、商華平、柯永祥高秀珍、董 巧鳳、歐愛金、謝明芳柯桂英謝秀英、程老曾、樂風媚 、周桂容、周金蓮陳敏英、邱姜梅、范小環、薛斌、林魯 云、黃幼銀、彭水嬌、吳美新魏秀娟、明登梅、葉秀梅何碧珍陳梅華俞敏、黃麗芳、胡細妹朱美玉(以上33 人另行通緝)、俞月蘭(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3年度偵字第2969號為緩起訴處分,另案簽結)及朱曉 妹(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辦理假結婚手續及至如附表二 所示之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致使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 登載於子○○等人之戶籍登記資料上,並據以換發子○○等 人之國民身分證後,子○○等人並檢附結婚公證書等相關資 料,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配偶來臺探親為由,申 請楊亦平等人入境,致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於楊亦平等 人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上記載事由為「探親」等不實 事項,並據以核發楊亦平等人之臺灣地區旅行證,足生損害 於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對於入出境管理及各戶政事務 所對戶政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並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臺灣地區之規定。
五、案經臺南市警察局及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偽造文 書罪等,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 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本院進行準備程序 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 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與大陸地區人民假結婚之事實供承不諱, 並經同案被告己○○、辛○○,證人林建廷等人證述屬實, 且有結婚公證書、結婚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大陸地區人 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 保證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佐,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
三、按「假結婚」指男女並無結婚真意而辦理法律上之結婚登記 ,形式上雖已有結婚之法律效力,但實際上並無結婚生活之 事實,而男女之結婚生活,則指兩人生活在一起,如住在一 起、有感情交流、有性生活、想要一直生活在一起等為主要 的特徵。「住在一起」一般可以「同住一屋內」為判斷標準 ,當然感情破裂時,也可能不住在一起,仍無礙於其結婚之 生活。又既是假結婚,必有其真正之目的,由結婚後該真正 目的之實現,也有佐證結婚為假的功能。按台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處罰違反同條例第15條第1款 所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凡非經合法手續 進入者皆包含之,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真入境之脫法方 式,進入台灣地區,即該當此罪,非以偷渡者為限。次按「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其所載內容係保證人 對於被保人來臺後負多項保證責任,如有違反,保證人願接 受法令懲處等文字,固屬私文書,惟查該保證書應送保證人 或證明機關(構)辦理對保手續,保證書下方之「對保或證 明機關(構)簽註意見欄」,係由辦理對保之派出所警勤區 警員審核當事人資料後,將保證人是否虛設及擔任保證人之 資格加註並核章,此觀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5條、第16條規定即明,故該保證書之「對保或證明機關 (構)簽註意見欄」部分,係公文書之性質,亦堪認定。四、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15條第1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79條第1項處斷之罪,及 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於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行為後,復持該公文書以行 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之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與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有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處罰。
五、爰審酌被告前開行為,足以影響政府機關對戶政管理、大陸 地區人民入出境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竟圖個人私利,心存僥 倖,充當假夫妻並招攬人頭以利大陸地區人士非法進入臺灣 地區,破壞國家治安,犯罪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 年 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並於96年7月16 日 施行,查被告上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 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相符,應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以示懲儆。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 ,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分別諭知緩刑,以勵自新。六、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4年2月2 日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 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逕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 「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一之 (一))。被告行為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95年7月19日業已修正,比較其刑度,顯以舊法較 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另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有 關本件被告犯行所涉刑法新舊法比較問題:
㈠刑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亦於同次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 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 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 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其性質上屬於「過橋條款」,而為 法律適用之準據,且無關乎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 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有效之上開現行條文。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已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公布施行日期同 於上開 刑法第二條)。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修正 後之規定,僅排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 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新法適用結果,未較 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 予以處斷。
㈢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 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惟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 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 從一重之罪處斷。
七、被告丙○○、庚○○,俟到案後另行審理。其餘被告丑○○ 、辛○○、己○○、壬○○、辰○○、甲○○、丁○○、戊 ○○、寅○○、午○○、癸○○、卯○○、子○○、巳○○



均已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 (修正前)、第216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修正前)、第74條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附錄法條:
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2年10月29日):第15條第1款:
左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第 79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被告丑○○、戊○○媒介或經辦之假結婚┌─┬───┬───┬───┬───┬───┬───┬───┬───┐
│編│假結婚│假結婚│假結婚│辦理假│臺灣人│申請結│申請大│大陸配│
│號│臺灣人│大陸配│公證日│結婚之│頭申請│婚登記│陸配偶│偶入境│
│ │頭姓名│偶姓名│期 │公證處│結婚登│之戶政│入境臺│臺灣日│
│ │ │ │ │ │記日期│事務所│灣日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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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林玉花│91年11│福建省│91年12│臺南市│92年1 │92年2 │
│ │ │ │月6日 │福州市│月3日 │東區 │月5日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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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曹順隆│陳 瑜│91年7 │同上 │91年8 │臺南縣│92年6 │92年8 │
│ │ │ │月12日│ │月13日│西港鄉│月11日│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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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丙○○│郭美英│91年11│同上 │91年12│臺南市│91年12│92年2 │
│ │ │ │月19日│ │月5日 │安南區│月5日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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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癸○○│91年7 │同上 │91年7 │臺南市│91年8 │91年9 │
│ │ │ │月9日 │ │月29日│安南區│月間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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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楊寶傅陳妹妹│91年9 │同上 │91年10│臺南縣│91年10│91年12│
│ │ │ │月18日│ │月8日 │龍崎鄉│月8日 │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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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己○○│朱 瑛│91年9 │福建省│91年10│臺南市│91年10│92年3 │
│ │ │ │月18日│寧德市│月4日 │安南區│月1日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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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辛○○│何文財│91年12│福建省│92年1 │嘉義縣│93年2 │92年4 │
│ │ │ │月11日│福州市│月20日│義竹鄉│月18日│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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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聰明│姚月香│91年9 │同上 │91年9 │臺南縣│92年7 │92年9 │
│ │ │ │月9日 │ │月30日│將軍鄉│月15日│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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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平在台│陳蓉 │91年9 │同上 │91年9 │高雄縣│91年9 │92年2 │
│ │ │ │月6日 │ │月26日│鳳山市│月26日│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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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子瑜│魏守道│91年12│同上 │92年1 │臺南縣│92年1 │92年6 │
│ │ │ │月27日│ │月17日│西港鄉│月20日│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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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莊奇龍│肖發仙│92年9 │同上 │92年10│臺南市│92年10│92年11│
│ │ │ │月24日│ │月9日 │東區 │月16日│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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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己○○、辛○○媒介或經辦之假結婚人頭┌─┬───┬───┬───┬───┬───┬───┬───┬───┐
│編│假結婚│假結婚│假結婚│辦理假│臺灣人│申請結│申請大│大陸配│
│號│臺灣人│大陸配│公證日│結婚之│頭申請│婚登記│陸配偶│偶入境│
│ │頭姓名│偶姓名│期 │公證處│結婚登│之戶政│入境臺│臺灣日│
│ │ │ │ │ │記日期│事務所│灣日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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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孟鴻謝明芳│92年7 │福建省│92年8 │臺南市│92年8 │92年10│
│ │ │ │月9日 │福州市│月12日│東區 │月15日│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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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鴻生│樂鳳媚│92年8 │福建省│92年9 │高雄縣│92年9 │未入境│
│ │ │ │月29日│寧德市│月29日│湖內鄉│月29日│ │
│ │ │ │ │蕉城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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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吳麗月柯永祥│92年3 │福建省│92年4 │臺南市│92年4 │92年7 │
│ │ │ │月28日│福州市│月11日│東區 │月10日│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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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企峰│林美英│92年7 │同上 │92年8 │臺南縣│92年8 │92年10│
│ │ │ │月22日│ │月20日│佳里鎮│月20日│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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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宗憲│謝秀英│92年7 │同上 │92年8 │臺南縣│92年8 │92年10│
│ │ │ │月14日│ │月26日│將軍鄉│月26日│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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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蔡修華│程老曾│92年9 │同上 │92年9 │臺南縣│92年9 │未入境│
│ │ │ │月4日 │ │月24日│六甲鄉│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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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振江朱曉妹│92年7 │同上 │92年8 │臺南縣│92年8 │92年10│
│ │ │ │月15日│ │月25日│仁德鄉│月25日│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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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楊貴麟陳蘭英│92年7 │福建省│92年8 │臺南縣│92年8 │92年10│
│ │ │ │31日 │三明市│月27日│七股鄉│月27日│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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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吳宏億│董巧鳳│92年4 │福建省│92年4 │臺南市│92年4 │92年6 │
│ │ │ │月2日 │福州市│月21日│安平區│月19日│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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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卯○○│周桂容│92年8 │福建省│92年9 │臺南市│92年9 │92年10│
│ │ │ │月18日│寧德市│月26日│安平區│月26日│月27日│
│ │ │ │ │蕉城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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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子○○│林安妹│92年7 │福建省│92年8 │臺南市│92年8 │92年9 │
│ │ │ │月25日│福州市│月14日│安南區│月14日│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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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乙○○│明登梅│92年10│同上 │93年2 │臺南縣│93年2 │93年7 │
│ │ │ │月14日│ │月12日│永康市│月16日│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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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鎰源陳梅華│92年3 │同上 │92年4 │高雄縣│92年4 │92年5 │




│ │ │ │月26日│ │月14日│大寮鄉│月17日│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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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巳○○│黃幼銀│92年9 │福建省│92年10│臺南縣│92年10│92年11│
│ │ │ │月17日│寧德市│月3日 │六甲鄉│月3日 │月18日│
│ │ │ │ │蕉城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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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文德│彭水嬌│92年7 │福建省│92年8 │臺南縣│92年8 │92年10│
│ │ │ │月15日│福州市│月13日│新營市│月15日│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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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陳美華│薛 斌│92年4 │同上 │92年4 │臺南縣│92年4 │92年8 │
│ │ │ │月3日 │ │月25日│六甲鄉│月23日│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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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午○○│柯桂英│91年12│同上 │92年1 │臺南縣│92年1 │92年4 │
│ │ │ │月2日 │ │月21日│後壁鄉│月24日│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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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豐明仁陳敏英│92年1 │同上 │92年3 │臺南縣│92年3 │92年4 │
│ │ │ │月28日│ │月7日 │永康市│月7日 │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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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豐進福│邱姜梅│92年1 │同上 │92年3 │臺南縣│92年3 │92年4 │
│ │ │ │月27日│ │月3日 │仁德鄉│月4日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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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豐信光│范小環│92年3 │同上 │92年4 │臺北市│92年4 │92年7 │
│ │ │ │月17日│ │月25日│南港區│月27日│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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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林觀 │楊亦平│92年7 │同上 │92年8 │臺南縣│92年8 │92年10│
│ │ │ │月22日│ │月20日│歸仁鄉│月20日│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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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明輝│商華平│92年3 │同上 │92年4 │臺南縣│92年4 │92年5 │
│ │ │ │月27日│ │月14日│佳里鎮│月17日│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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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徐武雄│歐愛金│92年4 │同上 │92年6 │高雄縣│93年2 │93年3 │
│ │ │ │月11日│ │月3日 │大寮鄉│月4日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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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庚○○│周金蓮│92年8 │福建省│92年10│臺南市│ │ │
│ │ │ │月14日│福清市│月30日│安平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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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俞美春│林魯云│92年4 │福建省│92年5 │高雄縣│92年5 │92年8 │
│ │ │ │月3日 │福州市│月21日│大寮鄉│月21日│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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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侯瑞堂魏秀娟│92年10│同上 │92年11│臺南縣│ │ │




│ │ │ │月10日│ │月11日│六甲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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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左湘文葉秀梅│92年12│浙江省│93年1 │臺南縣│93年2 │93年7 │
│ │ │ │月5 │雨水市│月27日│新化鎮│月24日│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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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黃慶農吳美新│92年7 │福建省│92年8 │高雄市│92年9 │92年12│
│ │ │ │月15日│福州市│月26日│左營區│月30日│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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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陳國祥│何碧珍│91年12│福建省│92年2 │臺南市│92年2 │92年5 │
│ │ │ │月23日│泉州市│月19日│東區 │月19日│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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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黃聰明│高秀珍│92年4 │福建省│92年9 │臺南市│ │ │
│ │ │ │月22日│福州市│月3日 │北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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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吳文財俞月蘭│91年12│同上 │91年12│臺南縣│92年1 │92年2 │
│ │ │ │月10日│ │月25日│關廟鄉│月7日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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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楊文章朱美玉│91年9 │同上 │91年10│高雄縣│91年10│91年12│
│ │ │ │月20日│ │月16日│湖內鄉│月22日│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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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鄭國明│黃麗芳│92年9 │福建省│92年9 │高雄縣│92年10│ │
│ │ │ │月5日 │宁德市│月25日│茄萣鄉│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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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蔡麗琴俞敏 │92年7 │福建省│92年8 │臺南縣│92年8 │ │
│ │ │ │月25日│福州市│月18日│鹽水鎮│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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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林豐智胡細妹│92年10│福建省│92年11│臺南縣│ │ │
│ │ │ │月17日│宁德市│月11日│六甲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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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