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二五О號
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壯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壯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因工程之需要,邀同尤榮貴(收受支 付命令未予異議業已確定)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購買預拌混凝土,原告並依約 交付貨物,詎被告尚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四十四萬三千九百九十九元迄未給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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