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5年度,102號
TNDM,95,交附,102,2008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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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交附字第10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1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十七萬一 千一百零六元。
㈡、陳述:被告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七時十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X7-007號營業曳引車,沿國道一號外側車道由南 向北行駛,途經前開路段北向308公里400公尺處(臺南縣西 港鄉路段)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前開路段 雖沿線有濃霧,但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 及此,致煞車不及而生連環車禍,其與郭忍足、王美麗共乘 之自小客車亦遭撞及,受有頭部外傷併外傷性蜘蛛膜下出血 等傷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①醫療費用:四萬四千 六百十六元;②交通費用:八千八百元;③不能工作之損失 :九萬元;④精神慰撫金:二十萬元。⑤看護費用:二萬六 千元;⑥住院膳食費:一千六百九十元;⑦遺存顯著醜型費 :三十萬元。共計六十七萬一千一百零六元。為此,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
㈢、證據:診斷證明書各五紙、醫療費用收據二十五紙及鄉緣便 當餐飲店證明書一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柯顯卿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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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