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喬羽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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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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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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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詹 坤│台灣銀行圓山分行│96年11月30日│60,000元 │AF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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