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678號
TPDV,97,除,678,200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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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尚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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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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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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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江良德 │彰化商業銀行萬華│96年11月5 │34,700元 │CK0000000 │
│ │ │分行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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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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