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675號
TPDV,97,除,675,200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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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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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催字第3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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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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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1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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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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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