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今隆容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2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精密聚合股份有限公│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96年6月16日 │199,500元 │NO0000000 │ │
│ │司 │行 │ │ │ │ │
├──┼─────────┼─────────┼───────────┼─────────┼────────┼──┤
│002 │精密聚合股份有限公│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96年7月16日 │99,750元 │NO0000000 │ │
│ │司 │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