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529號
TPDV,97,除,529,2008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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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今隆容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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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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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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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精密聚合股份有限公│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96年6月16日 │199,500元 │NO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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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精密聚合股份有限公│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96年7月16日 │99,750元 │NO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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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隆容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