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6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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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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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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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施能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6年10月22日│32,400元 │N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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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