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89號
TPDV,97,重訴,289,2008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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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被   告 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 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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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