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056號
TPDV,97,訴,2056,200803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56號
原   告 凱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被   告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私法人之普通審判籍,依總事務所(主事務所) 所在地定之。所謂總事務所,自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 法總事務所而言(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意旨 )。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縣歸仁鄉○○路○ 段32 0 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上開說 明,被告明定於章程並經登記之主事務所即本公司所在地應 係位於臺南縣,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1/1頁


參考資料
凱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