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290號
TPDV,97,補,290,200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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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太平洋華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蔡育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49,99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0,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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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華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