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275號
TPDV,97,補,275,200803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關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丙○○間返還
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3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1/1頁


參考資料
關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