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關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丙○○間返還
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3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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