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563號
TPDV,97,聲,563,2008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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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承攬工程之契約關係, 俟因相對人積欠工程款新臺幣,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 財產,經本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3717號裁定核准,聲請人一 上開裁定以90年度存字第2286號提存書提存擔保金新臺幣( 下同)120萬元,本院即以90民執全宙字第1775號扣押命令 查封相對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嗣聲請人對相對人之上開工程 款,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92年度促字第10379號支 付命令核准確定在案。聲請人於95年12月20日依民事訴訟法 第104條第1項催告相對人於文到20日內行使權利,詎因查無 此公司而退回,聲請人復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地址送達,亦 因查無此人而退回而無法送達,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90年度裁全字第3717號民事 裁定影本、90年度存字第2286號提存書影本、90民執全宙字 第1775號扣押命令影本、92年度促字第10379號支付命令影 本、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遭退件之臺北古亭郵局95 年12月20日第2413號存證信函正本(未拆封)、相對人負責 人戶籍資料影本及遭退件之臺北古亭郵局96年2月7日第221 號存證信函信封正本(未拆封)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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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