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美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 第九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 葶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77,352
合 計 177,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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