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089號
TPDV,97,聲,1089,200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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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智絹律師
相 對 人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六七七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共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之永豐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准以同面額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 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台幣2,500,000元為擔保物,並以96 年度存字第57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並經變更提存物為 面額共為新台幣2,500,000元之永豐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可轉 讓定期存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現以同面額之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請求鈞院准予 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閱96年度存字第2677號提存卷,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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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