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92號聲 請 人 戊○○法定代理人 陸萬友 庚○○聲 請 人 丁○○法定代理人 丙○○ 李昭娟聲 請 人 李昭娟之子法定代理人 丙○○ 李昭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江照溪 辛○○聲 請 人 乙○○法定代理人 江照溪 辛○○聲 請 人 己○○法定代理人 黃書信 廖玫菱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事項:一、聲請人戊○○應補正其另一法定代理人陸萬友之印鑑證明。二、聲請人丁○○、李昭娟之子應補正其另一法定代理人李昭娟 之印鑑證明。三、聲請人甲○○、乙○○應補正其另一法定代理人江照溪之印 鑑證明。四、聲請人己○○應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黃書信之印鑑證明。五、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