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9177號
TPDV,97,票,9177,2008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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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177號
聲 請 人 統一雅瑪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源糖業有限公司晨發有限公司、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
  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規定
  ,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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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雅瑪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源糖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