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177號
聲 請 人 統一雅瑪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源糖業有限公司、晨發有限公司、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
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規定
,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