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8979號
TPDV,97,票,8979,2008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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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979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煜龍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丁○○、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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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龍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