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8979號
TPDV,97,票,8979,200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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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979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煜龍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丙○○、張冠
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代之最新戶謄
  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補本票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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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龍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