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390號
TCDV,106,司促,14390,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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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冠祺即郭怡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送達之回執或相關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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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