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873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倈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寶倈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發 本票裁定,惟因本票未載到期日,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釋明提示日,該裁定 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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