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二一五號
反 訴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洪炳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反 訴 被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一萬 九千五百二十五元,及自反訴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 稱:反訴被告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期間分別向反訴原告購 買紙張、碳粉以供系爭機器之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