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11484號
TPDV,97,票,11484,2008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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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148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乙○○與陳麗鸚之同一性證明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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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