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聲字,91年度,10號
NTEV,91,投聲,10,200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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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聲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送達代收人 張祚華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經界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二九三號民 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二分之一。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金額經核屬實,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世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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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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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二八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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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四0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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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旅費   │     五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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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  │    二六七六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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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六八元│ │




│(送達郵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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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二八0三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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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上開金額之二分之一,計一四0一七元(角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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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