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216號
TPDV,97,司,216,2008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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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李孝敬即再發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孝敬為再發國際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發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再發國際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 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李孝敬之同 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孝敬為該公司之簿冊 文件保存人,提出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賸餘財產分配表、 查核報告書、清算期間損益表、股東同意書、同意書等件為 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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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孝敬即再發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