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9606號
TPDV,97,促,9606,200803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駒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謄資料到院。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1/1頁


參考資料
來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