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駒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謄資料到院。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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