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激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激光國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
不得空白)。
二、請釋明本件得雙方代理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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