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9504號
TPDV,97,促,9504,200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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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激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激光國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
  不得空白)。
二、請釋明本件得雙方代理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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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激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