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8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研華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乙○○系爭支票背書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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