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7634號
TPDV,97,促,7634,2008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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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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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