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