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687號
TPDV,97,促,6687,200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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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銥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依據為借款或票款,若為票款,則違約金非票款
  不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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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銥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