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663號
TPDV,97,促,1663,2008032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惟因發票 人為永壽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釋明對乙○○個人請求之 依據,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公示送達公告於台 北市松山區公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1/1頁


參考資料
永壽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